最近辦理的個案,標的物屬既成道路(或私設通路)範圍,因該道路除無償供公眾通行外並被該道路旁之住戶占有並架設固定停車棚或流動車棚使用中!占用戶主張所搭建車棚之土地既經公眾通行歷數十年應屬既成道路而拒不拆除,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主張權利?

首先來談一下地主的權利義務,地主的土地因公眾通行歷數十年並已成道路,在公法上雖應認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惟該土地既未經徵收且仍為私人所有,則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其所有權能,對於無權占有其土地者,仍得行使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土地。

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次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綜上;所有權人之土地如因他人通行歷數十年而成道路,於無償供公眾通行並非屬法定空地範疇時,基於其所有權能仍得積極為下列之主張:1.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自行舉證並主動向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2.該土地屬於遺產時,繼承人得主張依遺贈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將其剃除在遺產稅課徵範圍外而免徵遺產稅3.上該土地雖經公眾通行而已成道路,但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仍得做為毗鄰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之一: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三十五公尺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4.既成道路只要非屬建築基地所須留設之法定空地,政府若非礙於財政困難、皆應有將其徵收並使其成為公有土地之義務 5.既成道路之上空及地下使用權能仍屬土地所有人,依現行民法就地上權以及不動產役權的設定範圍已然進入立體空間而不再侷促於土地表面上之應用,換句話說:土地表面縱已成道路而供公眾使用,土地所有人仍得提供其上空或地下以地上權或不動產役權為標的,排除他人之占有或為其他使用收益6.都市更新條例辦理都市更新時,私設通路(或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亦為權利變換後得為參與分配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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