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申請興建時,常因各種不同適用狀態而導致申請人與承辦人產生不同認知,其最後解決方法還是必須申請農委會或內政部就該特定情形來做個別解釋以消彌雙方間爭議,現就其中一個較具爭議問題提出與大家分享:
甲於民國99年12月12日因興建農舍之需求而向乙購買0.251公頃農地並預計於兩年後即101年12月11日以後申請興建農舍,惟民國101年6月該地因辦理地籍圖重測並依重測後之結果顯示;先前甲所購買之土地除了地段名稱有了新的標示且面積經重測後縮減為0.248公頃,請問日後甲可否請求依重測前面積認定農地面積超過0.25公頃而申請興建農舍?
一.內政部101年10月11日發文之台內地字第1010322139號函意旨:農委會94年8月9日農授水保字第0941817553號函:「…關於原有農業用地0.25公頃以上,因政府實施地籍圖重測面積未達0.25公頃,得由申請人依地籍圖重測後農業用地面積申請興建農舍乙節,查與該辦法規定(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不符,不再適用…」。
二.依行政院農委會94年8月9日函釋,既經該會核釋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不符、不再適用,本部94年8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40066081號函釋亦將失所附麗,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所以;結論是「甲申請興建農舍時,只要其申請面積未達0.25公頃、縱令其原面積在0.25公頃以上、日後卻因道路徵收或地籍圖重測等原因而少掉部份面積….」屆時申請興建農舍時將因面積未達0.25公頃而不符規定(不能申請興建農舍),故今後如有客戶購買農地而將來有興建農舍需求時,須建議他最好不要買剛滿0.25公頃或僅只超過幾坪之農地、以免將來遇到如上問題時將悔恨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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